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交通事故处理中,依法扣留了一批无牌、无证、未年检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汽车、二、三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其中汽车8台,二轮摩托车195台,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限到我大队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请下列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管理人)自本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车辆合法证明到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者,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依法对扣留车辆进行报废处理。 特此公告 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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