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2日9时30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谢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系吸毒人员。2019年1月2日至1月11日,蒋某某两次向谢某某提出要购买毒品,谢某某便与一个外号“铁伢子”(身份未查明)的贩毒者联系,“铁伢子”分两次卖给蒋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贩毒者、购毒者之间联络并促成双方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同时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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